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49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9 月4 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6年度
桃簡字第693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
度偵字第20736 號),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尹嫚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