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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0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4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加重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11日犯加重竊盜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34號),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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