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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1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10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、竊盜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 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附表所 示之罪,其犯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,合於減刑規定,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 請本院減刑及就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竊盜、竊盜之罪定執行 刑 (案號: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О六九號), 並經本院於 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四號裁定在 案。 二、茲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同一竊盜案件(本院九十五 年度訴字第九О三號刑事判決)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重複 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其聲請自不合法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      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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