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0號
聲 請 人
即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、竊盜、施用
第一級毒品等
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附表所
示之罪,其犯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
前,合於減刑規定,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
請本院減刑及就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竊盜、竊盜之罪定執行
刑 (案號: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О六九號), 並經本院於
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四號裁定在
案。
二、茲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同一竊盜案件(本院九十五
年度訴字第九О三號刑事判決)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重複
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其聲請自不合法
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
法 官 林 家 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常 毓 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