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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1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之7號9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施用毒品、贓物、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 附表所載;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所列日期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、贓物、竊盜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95年 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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