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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1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        (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、6 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 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、6 所示之刑,減刑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 4 、5 、6 所示。附表編號1 、2 、4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。附表 編號5 、6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,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、6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 0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、6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。並聲請就表編號1 、2 、4 減 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處之有期徒刑,定其應 執行之刑;就附表編號5 、6 減得刑,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 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、6 所示之罪, 減刑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、6 所示。就附表編號1 、 2 、4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 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;就附表編號5 、6 減得之刑,與附表 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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