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樓
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二
所載,與
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貳年
拾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
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其犯罪
時間,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之罪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減得之刑
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,
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
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邱仲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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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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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 恐嚇取財罪 │ 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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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宣告刑 │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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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 │ 第十條第一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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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罪日期 │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│ 九十二年八月下旬某 │
│ │七時許 │ 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 │
│ │ │ 十二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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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偵查(自訴)機│板橋地檢九十二年偵字│桃園地檢九十三年毒偵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第一八二0六號 │字第一三六九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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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│法 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號 │ 九十二年度易字 │ 九十三年度訴字 │
│ 實│ │ 第二八六七號 │ 第八五0號 │
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 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│ 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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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定│案號 │ 九十二年度易字 │ 九十三年度訴字 │
│ 判│ │ 第二八六七號 │ 第八五0號 │
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│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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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 不得減刑 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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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 │ │
│公權
期間或
罰金│ │ 有期徒刑柒月 │
│額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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