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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53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;所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;所犯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5 月25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 1690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 字第3026號)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;又因於95年5 月 25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690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3026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在案;又因於95年7 月7 日為警採尿時間回溯26小時內 某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979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1979號)判處有期徒刑11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、刑法第51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郁馨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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