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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36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載, 與如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行為時(即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、95年7 月1 日施行前)刑法第51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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