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36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載,
與如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
柒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
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行為時(即
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、95年7 月1 日施行前)刑法第51條
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顏美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