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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О二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 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載。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,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、強盜、詐欺、成年人 引誘少年施用第四級毒品、成年人利用少年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四級毒品、侵占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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