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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         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。編號一之罪,減為有期徒 刑參月又拾伍日;編號二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;編號三之罪 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;編號四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;編號五 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;編號六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附表所列時日犯 如附表所列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而如附 表編號一、二及編號三、四及編號五、六所示之犯罪,分別 曾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一八七七號判決、九十五年訴字 第一六三六號判決,及九十五年訴字第二六四二號判決,分 別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九月、十月、一年二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 項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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