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未經許可
持有子彈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
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
易科罰金,罰金
如易服
勞役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28日犯持有子彈罪,經本院以
96年訴字第8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
5 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台
幣1000元折算1 日。於96年6 月18日判決確定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