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6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自由罪,經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犯妨害自由 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二五 七四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四一二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三百元折算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