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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7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1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然侮辱人罪,減為罰金銀元伍佰元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7 日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人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933 號判決( 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12號) 判處罰金銀元1 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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