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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9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9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即受刑人            37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1 月17日 服刑至96年7 月20日經呈報假釋獲准,然監方卻未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辦理減刑,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。 二、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,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 之日起,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規定減其宣告刑,毋庸聲請裁定減刑,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日,依 同條例第16條之規定,自96年7 月16日施行。是緩刑或假 釋中之人犯,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 行之日起,即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,自毋庸聲請裁定減刑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、詐欺取財 罪、侵占罪、竊盜罪,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21 號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、7月、8月、1年10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;又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,經本院以93年度 壢簡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;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; 前開有期徒刑5月、6月,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750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,與前揭有期徒刑4年1月接續執行 ,受刑人於93年1月17日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,惟於96年7月 20日假釋出監,至97年10月30日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,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,故受刑人於96 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6年7 月20 日假釋出監,揆諸前開意旨,被告所犯上開之罪,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,視為已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,毋 庸聲請裁定減刑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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