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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3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7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8 月間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 以95年桃簡字第1972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3281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、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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