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0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3樓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7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8 月間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
以95年桃簡字第1972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偵字第3281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、
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