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0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5795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14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桃簡字第5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21777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於96年4 月
1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