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2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樓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取財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9 月5 日起至95年9 月13日犯詐欺取
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59 號)判處有期徒刑1
年2 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