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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(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公務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 月15日犯妨害公務罪,經本 院於95年8 月31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1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,並於95年10月9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 135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本院 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峻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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