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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3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89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,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;如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四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 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 四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、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 3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0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第1 項 │第1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6 月7 日 │95年11月2 日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4238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5739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4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395 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2 月7 日 │96年2 月26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4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395 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3 月12日 │96年3 月26日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 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三 │ 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拘役伍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拾壹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 │第1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1月8 日 │95年12月13日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4325號 │96年度毒偵字第234 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 案 號 │96年度壢簡字第319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570 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3 月30日 │96年3 月22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│ 案 號 │96年度壢簡字第319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570 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5 月7 日 │96年5 月29日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拘役貳拾柒日 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 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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