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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3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侵占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1年8 月20日犯侵占罪,經本院 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9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0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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