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3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侵占案件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侵占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1年8 月20日犯侵占罪,經本院
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99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
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0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
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