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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4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0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五年十月三日,犯竊盜罪,經本院 以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二二九二號簡易判決,判處罰金新臺 幣一萬元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,且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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