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4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國民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0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五年十月三日,犯竊盜罪,經本院
以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二二九二號簡易判決,判處罰金新臺
幣一萬元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,且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
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
以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 寶 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