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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 月13日止 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,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,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 年度壢簡字85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5837號)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0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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