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6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0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 月13日止 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 第85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第5837號),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