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六О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如附表編號
一所示之罪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如附表編
號二所示之罪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
偽造文書、
侵占等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
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偽造文書、侵占等
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
十二條第二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
法 官 林 家 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常 毓 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