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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7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六О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罪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、侵占等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 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偽造文書、侵占等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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