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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8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11月19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 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374 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, 如易科罰金,以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1條,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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