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8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7 日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
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
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