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台灣新竹戒治所戒治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等罪,分別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如
易
科罰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
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
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
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
定之案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
之刑等語到院。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,
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
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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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竊盜 │加重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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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11月 │
│ 告 │ │ │
│ 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│
│法 條 │ │第2、3款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│95年7月22日 │95年7月23日 │
│日 期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
│
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偵字第 │同左 │
│ │ │16330 號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1175│同左 │
│事 │ │號 │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 決│95年9 月29日 │同左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1175│同左 │
│判 │ │號 │ 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5年11月11日 │同左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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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3 月 │有期徒刑5 月又15│
│權
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台幣1 千元折算1 │台幣1 千元折算1 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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