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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8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4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銀元伍仟 元即新台幣壹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鈞院93桃簡1271號判決之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經判處罪刑確定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(甲○○於民國93年7月1 日犯賭博罪, 聲請書誤植為93年4 月8 日)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 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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