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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8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94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又所犯各罪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 2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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