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49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4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偽造文書罪,處
有期徒刑捌月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87年11月24日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
院以88年度易字第266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
察署88年度偵字第10288 號),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