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9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附表編號3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分別 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2 、3 所 示之罪予以減刑。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, 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 號2 、3 所示。並就附表編號3 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1 不 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懲治盜匪條例  │恐嚇 │恐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柒年陸月│有期徒刑拾月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懲治盜匪條例第5 │刑法第346 條第1 │刑法第346條第1項│ │ │條第1項第1款 │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88年3 月3 日 │90年11月21日 │88年3月3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88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0年度偵字│檢察署88年度偵字│ │ │第5094號 │第20132號 │第209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台中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 │ │ │分院 │ │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號 │89年度上訴字第 │91年度易字第1643│88年度上訴字第 │ │ 實│ │1529號 │號 │2987號 │ 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89年9月13日 │92年11月27日 │88年9月23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定│89年11月24日 │92年11月27日 │88年9月23日 │ 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不符合減刑條件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 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│ │公權期間或罰金│ 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│ │額 │ 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│ 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 │元折算壹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