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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 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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