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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0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而駕駛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10月4 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而駕 駛罪,經本院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7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741 號),判處有期徒刑 6 月,於93年3 月8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 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 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法律,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,並不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(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 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)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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