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0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甲○○因藥事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明知為禁藥而寄藏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陳正宜於民國95年4 月21日犯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 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 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 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