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甲○○因藥事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明知為禁藥而
寄藏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陳正宜於民國95年4 月21日犯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
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
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
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