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502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台北監獄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
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72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
記者罪,處
拘役柒拾日,減為拘役參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黃川訊因於民國95年6 月19日晚間20時10分許,犯
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罪,
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889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05 號),判處拘役70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,修
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