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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2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鈞院96桃交簡488 號判決之服用酒類,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判處罪刑確定,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 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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