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,
如易
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5 日犯違背安全駕駛公共
危險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514 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7號)判決,判處罰
金新臺幣35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
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蘇昭蓉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韓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