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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5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○○○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2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PHAM THI THOA 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PHAM THI THOA因於民國95年1月9日犯偽造文書罪 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94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20號),判處有期徒刑肆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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