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22日犯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
以95年度桃簡字第300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
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
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