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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9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) 上受刑人因附表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,折算標準均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又所犯之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各罪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且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就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刑如附表所示,如易 科罰金,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所載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又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3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係在95年 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而附表編號2 、4 所示之罪,其 犯罪時間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,合併定刑後之 易刑標準,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比較新舊法擇 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用之 (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 判決意旨,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 談會提案第5 號研討結果參照), 經比較新舊法,以修正前 刑法第41條規定有利於受刑人,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 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 法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,刑法 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