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2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,以
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9 月18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
項竊盜罪,經本院於93年11月1 日以93年度桃交簡字第1576
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4
7 號)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修正前刑法第42
條第2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奕珽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