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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9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5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23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 10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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