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、二
所載,
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
壹日。附表編號一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三所示該罪之
宣告刑,應執
行
有期徒刑捌年。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、二
所示該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屬合於減
刑規定之案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經減得
之刑與編號三所示不符減刑規定該罪之宣告刑,及附表編號
五、六所示之罪,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查:除附表編號
五、六所示之罪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621號
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,檢察官此部分係重複聲請
,應予駁回外,其餘部分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
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佩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