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瀆職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3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,減
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
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2 月22日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
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
118 號(
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82
9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