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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0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3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,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2 月22日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 118 號(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82 9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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