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1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弄17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蔡鴻祥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 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蔡鴻祥因於民國95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0月6 日 為警查獲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 事業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經本院以96 年度壢簡字第708 號(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5847號),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