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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5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各罪,經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 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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