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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7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0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3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於 96年3 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384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426 號),判處拘役 3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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