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16日
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
字第3284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
字第26186 號),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