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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8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商標法罪,所處有期徒刑陸月,減為有期徒刑參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04月09日至同年月10日犯違反 商標法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269號(偵查案號: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926 號),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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