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鍾瑾燕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鍾瑾燕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鍾瑾燕因於95年6 月11日犯
詐欺罪,經本院以96年
度壢簡字第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